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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5/20 10:47:09】 【作者:单位管理员】【来源:www.2222.net】【阅读: 】 【字体:


教督〔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体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督导条例》,规范我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深入推进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区)创建工作,依据国家和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制定《宿州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17年5月4日

 

宿州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皖教督〔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二章  督导队伍

    第三条 每个督学责任区学校数一般控制在20个以内,并应覆盖所有中小学校,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责任督学、3名兼职责任督学。

    责任督学队伍专业、年龄、层级结构合理,基本覆盖相关学科专业和教育管理领域。

    第四条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要从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书,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五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六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督导规程

    第七条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八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对每年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第九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各地要明确有关保障制度,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